原告贺**、廖**、廖**、廖**、廖**、廖**、韦**与被告莫**、广西柳************、韦**、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阳光财产***************、李**、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贺**、廖**、廖**、廖**、廖**、廖**、韦**与被告莫**、广西柳*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龙公司)、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鹿寨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柳*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柳*公司)、李**、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韦**,被告莫**、韦**、被告人保财险鹿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关**、被告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龙公司、人保财险柳*公司、阳光财险柳*公司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廖**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对原告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撤回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廖**、廖**、廖**、廖**、廖**、韦**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八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0486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18934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丧葬费274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5861.2元、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1171.8元、交通费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9日6时50分许,被告莫**驾驶桂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中渡往黄腊方向行驶,至鹿寨县中渡至...(本文书还有5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