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自愿撤回对被告蔺*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7年1月14日16时30分,蔺*驾驶豫a×××××小型客车沿新郑*薛*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华路交叉口处左转时,与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高**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a×××××小型轿车受损。经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