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金**、后**、郑**、张**、苏**、赵*、刘*、金**犯信用卡诈骗罪、陈**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宁**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豫121刑初****号刑事判决。金**、后**、郑**、张**、苏**、赵*、刘*、徐**、宁**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刘*、郑**、后**、金**、苏**、金**、赵*、陈**、徐**、宁**伙同张东辉、王*、范威都等人,通过qq群之间互相联系、相互支持,进行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买卖身份证信息等犯罪活动。
1.在民权县的犯罪事实:2016年3月21日至同月25日,被告人张**伙同张东辉(另案处理)、刘*、郑**利用被害人焦某、刘*1、董*、苏*、王*1、袁*、王*2、赵*分别在民权县府前街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之际,窃取其银行卡信息。几名被告人于3月26日伙同被告人后**、金**、苏**等人,用银行卡读写软件及相关工具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复制到伪造的银...(本文书还有5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