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诉称,2008年4月2日其生产的鱼饵“入泥三尺”万能诱饵外包装获外观设计专利。被告王**于2008年5月在漯河印制该外包装袋10万个用于包装其生产的鱼饵。被告王**使用其的外观设计专利,生产伪劣产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其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造成巨大的损失。请求:1、被告王**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10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负担。
被告王**答辩称,其未侵犯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在原告施**获得专利权之前,就已经生产并使用了这些包装,故不应赔偿原告施**的损失,请求驳回原告施**的诉...(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