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柏卡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天元公司”及“柏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被告以要求赔偿装修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芳适用简易程序并案处理,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柏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元公司诉称,其依法租赁了闵行区莘福路xxx号**号楼**楼**楼办公区域。柏卡公司未与其签署租赁协议,事实租赁其位于闵行区莘福路xxx号**号楼**楼区域办公,但柏卡公司拒不缴纳房租和水电费。为避免损失扩大,其向房屋所有人垫付了巨额租赁费和水电费,并多次发函及委托律师发函催促柏卡公司支付租赁费和水电费,但柏卡公司至今未支付2012年和2013年的租赁费和水电费。为此,其经多次发函催促柏卡公司搬出所占用的租赁房屋,但柏卡公司拒之不理。其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解除双方间的事实租赁关系;(二)柏卡公司迁出占用的房屋并恢复原状;(三)柏卡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11,600元(暂算至2013年9月止),要求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四)柏卡公司支付拖欠...(本文书还有4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