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雨果博斯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6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第3972513号”eaibosscan”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于2004年3月2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雨果博斯公司庭审中主张第257001号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引证商标即第257001号”boss”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合法有效。
雨果博斯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案件裁定书、判决书;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资料;《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驰名...(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