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9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诉争商标系第13372439号图形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简称芝华士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汽水、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系国际注册第1159871号”staremisto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于2013年1月8日在乌克兰首次被核准注册。后艾克图阿泰克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商标局提出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3年1月25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