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昌精工化验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南昌精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62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13877854号”精工园”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粉碎机、磨粉机(机器)、浮选机、分离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等复审商品,与第866664号”精工”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滚珠轴承等商品、第1409010号”精工”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链条、第4288926号”精工”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动机等商品、第4682541号”精工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食品包装机等商品、第4732084号”精工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饲料粉碎机等商品、第7709878号”精...(本文书还有4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