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胡**、南昌联超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毛*、刘**,被告南昌联超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罗*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暂定人民币45万元,共计145万元整(利息按照3%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归还之日止);2.被告南昌联超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胡**因生意周*需要,向原告借款,经协商,由原告委托程某于2015年5月14日汇入100万元到被告胡**指定的xx账户,约定借期1年,月息3%,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南昌联超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担保书一份,约定担保期限于2015年7月13日至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本文书还有2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