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委托代理人晁*、庄*,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按年息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200元(暂时从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4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6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3000元。下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王**辩称,当时河南永安投资公司在北舞渡成立,该公司负责人为韩*创,其爱人何小倩任财务总监。本被告在该公司打工,月工资2000元,负责接待、宣传公司政策。前台为张雅茹。有一天,原告走到公司门口向本被告咨询,本被告解释说存款一万元一年利息1200元。后*原告到本...(本文书还有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