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中妇旅公司向人保公司购买的系旅行社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以及十七条第五款“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规定,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指的是被保险人确定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受害人的第三人起诉主张赔偿责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郝*、太原瑞达荣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中妇旅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