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英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英海公司)与被告拉萨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以下简称拉萨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英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刘**,被告拉萨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藏英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7797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抢救、保护、修复、开发利用古林卡建设成生态园合同》,原告承租被告6103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设生态园。原告承租后,对生态园投资进行了建设改造,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月以来,被告通知原告生态园范围需要征地拆迁,致使合同不能实...(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