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分行(以下简称法国兴业银行广*分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9月29日进行了法庭调查。振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国兴业银行广*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参加了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戎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一审法院关于逾期利息的判决,逾期利率应为4.56%而不是7.6%。所以截止一审判决之日多收了约5963776元。二、依法改判一审判决要求振戎公司承担的诉讼费金额。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借贷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的批复即《银办函(1999)443号》的规定。银办函(1999)443号第三条规定:“外币借贷逾期按加收20%计算罚息。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贷款逾期,皆可按此标准执行。”振戎公司与法国兴业银行广*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3.8%;根上述...(本文书还有4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