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园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结算单上的公章和承诺书上的公章明显不同及严明的身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要求对印章一致性进行鉴定的申请,剥夺了上诉人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权利。严明在本案中属于关键性人物,是被上诉人与严明进行的结算,为查明本案事实,防止虚假诉讼,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将严明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但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故,一审程序...(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