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邹**、包**因与被申请人包**、原审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包**申请再审称,一、包**一方主张借条是重新书写的,没有事实依据,只是包**代理人的陈述,依法应不予支持;二、本案的焦点是包**在书写借条时有没有实际给付现金,而不是借条的真假;三、对于一审认定为代为支付,包**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