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塔怀鹏、被告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7年3月30日原告在哈市姜*伟手中购买了福田牌货车,车号为aps140号货车,买来后用于在讷河市内吸污,8月12日晚车被被告强行开走至今,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就是不给,原告没有办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买的福田牌车号为aps140号车,赔偿侵占期间的损失2万元。
解**辩称,1、本案所诉争的车辆是原、被告合伙购买的,在购买该车时被告出资3万元。2、该车购买后一直用于共同承揽的吸污工作,但在被告将车开走之前原告用该车干私活,才导致被告将该车取走用于共同承揽的吸污工作。3、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
证据一、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本案诉争的福田牌货车归原告张**所有。证据二、车辆注册登记证、...(本文书还有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