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2日6时30分,袁*伟驾驶黑02-c7708号东风牌大中型拖拉机沿讷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讷河市讷南镇鲁民村翼慎勇烘干塔丁字路口,在超越路南停车待客的被告李**驾驶的黑b******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时,与在客车前由南向北行人刘*库相撞,袁*伟车辆驶入路北沟撞树,造成刘*库、袁*伟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20时许,刘*库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交通事故经认定刘*库负事故同等责任,李**与袁*伟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责任险,以及保险金额为200,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此交通事故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基于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李**和袁*伟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刘*库又是行人这一客观事实,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按照60%...(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