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元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元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新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元顺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7190元、吊装施救费800元、车上货物损失147920元、鉴定费7420元,共计16333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13时10分许,张永明驾驶被告青县鑫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号/冀j×××××号重型半挂列车沿轻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石油加油站口时撞上同方向...(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