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原告王**、原告唐**与被告李**、被告中国人民***************、被告中国人民***************、被告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邵**、原告王**、原告唐**与被告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滦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天全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原告王**、原告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人保滦县支公司与被告人保天全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原告王**、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损失的死亡赔偿金742200元、丧葬费315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3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强险优先赔偿)、亲属误工费21...(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