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泉县和百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百顺公司)诉被告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百顺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百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235万元及逾期利息1902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股东,占有原告公司20%的股权,且任原告公司监事。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单一份承包合同,原告和百顺公司将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生产经营承包给被告,被告每年支付承包费120万元。2016年9月3日,被告以其本人经营不善,再加上市场等因素为由,向原告提出解除承包合同的请求,原、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达成承包合同解除意向,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35万元的承包费,其中2014年剩余的承包费35万元、20...(本文书还有2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