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温泉县和百顺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和百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聂*、被告和百顺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润6639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6日,原告和张云峰成立了被告温泉县和百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张**占20%的股份,在2014年1月1日被告将公司承保给原告经营至2016年9月3日,被告盈利3319750元,按照投资比例原告应当分的利润663950元,时至今日,被告温泉县和百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给原...(本文书还有1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