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株洲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株洲天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株洲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16年9月14日9时5分许,原告唐**乘坐的68路公交车(牌号为湘b******;该车由被告公交公司所有并经营)途经工商管理局站,由于公交车进站时急转弯,致使作为乘客的原告唐**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进入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股骨颈中型骨折。原告手术治疗后于2016年10月7日出院,住院共计23天。2017年4月17日,原告依法委托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本文书还有3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