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下称人保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陈**,被告人保泉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202495.13元,其中被告人保泉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陈**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2日,被告陈**驾驶闽c******小型客车行至奋进大道水***小区路段时,与原告周**发生刮撞,致周**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潼南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无责任。因周**的损失未得到赔偿,特诉至本院...(本文书还有2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