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1)鲁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系原告王**之父。1995年5月21日,王**之祖父王**(已故)在其南关老宅主持召开由王*恒(王**之弟)、王**(王**长子)、王**(已故,王**第三子),王**(王**第四子)、王**(王**第五子)参加的家庭会议,并订立了一份《家庭会议纪要》,该《家庭会议纪要》内容为:“关于南关老宅由王*继承,因王*痴呆无妻无子,生活不能自理,恐后无人养老,经全家协商由王**次子王**照顾王*,百年后由王**负责养老送终。现因王**未满18周*,暂由其父王*...(本文书还有2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