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脱小成与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了被告隆盛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新华东街**号隆鑫苑a5-**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脱小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隆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脱小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80010元,支付利息92691.1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13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6日,并应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位于银川市新华东街**号隆鑫苑a5-1...(本文书还有2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