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廊坊市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市基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撤出原告施工现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与武城县郝*庄镇郝*村村委会签订了旧村改造合作协议,原告负责该村改造的具体事宜。在此之前,原告为了准备旧村改造项目,先后联系了多家建筑商,其中认识了持有天津市亨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李*群,后来他...(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