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2日,嵩县人民政府、原告、亚洲豹公司签订《嵩县产业集聚区“爱浪公司”项目建设备忘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由原告和亚洲豹公司共同出资(原告15%股份、亚洲豹公司85%股份)在嵩县产业集聚区田湖园区兴办爱浪公司,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及其配件,原告将嵩县人民政府返还的用地协议返还资金2000万元用于被告爱浪公司项目建设。其中500万元用于土地出让金预交,1500万元用于项目土建工程支出。1500万元资金根据土建工程进度拨付原告,由原告注入“爱浪车业公司项目”,支付工程款。拨付节点明确为完成垫方及围墙圈建拨付200万元,200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基础处理完成拨付200万元,钢结构骨架竖立完成拨付300万元,钢结构厂房完工拨付500万元,所有土建工程完工验收后拨付300万元。嵩县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具体负责2000万元资金的周*、拨付、监督工作。亚洲豹公司向嵩县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缴纳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和嵩...(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