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严*、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作出(2016)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姚**、严*不服,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7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鄂0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严*、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及相应利息;2.确认原告与被告姚**签订的《住房买卖协议》(以房抵偿借款)有效;3.判令被告姚**履行房地产过户手续,配合原告将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雄楚大道538号第**栋**单元**层**室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本文书还有3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