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男,1936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上诉人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谢**现居住在民权县绿洲办事处(××)工农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谢**与卓**相邻,谢**居北,卓**居南,现双方皆为门面房。双方均办有土地使用证,谢**的土地是2003年购买他人房院所得,土地证号为民土国用(2004)字第****号,卓**的国有土地证号为民土国用(1992)字第****号,2008年谢**拆除旧房盖新房,后于2010年办理了编号为201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好后,卓**发现谢**占压其土地,发生纠纷,经该院依法判决,谢**因房屋占压卓**土地8厘米赔偿4...(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