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茹**因与被上诉人霍**、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茹**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不服数额为22122.12元。事实与理由:1、根据【2016】第b6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承担是事故的全部责任,茹**无责任。一审判定茹**承担20%的责任不符合事故责任认定结果。2、一审法院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判定茹**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计算茹**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3、一审计算误工费天数错误。上诉人误工天数应为239天,一审法院计算210天错误。
霍**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原审...(本文书还有4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