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50515.34元(截至2014年12月7日,欠款本金43585.84元、利息1723.99元、费用5205.51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2月1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42。截至2014年12月7日累计欠款本息共计50515.34元,原告自2014年9月5日开始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
宋**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宋**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