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薛*,代理审判员何春璐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黄**诉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326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因干工程需要资金,分三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32632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三张,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