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
上诉人喀什威斯盾薯业有限公司(下称威斯盾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疏附县人民法院(2013)疏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斯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查明:2012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喀薯”产品代理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在喀什地区范围内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被告不得在原告代理的区域内另设同类产品的其他代理商或经销商,否则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o0o0元,被告收取原告区域代理市场保证金500oo元。被告保证给原告提供的产品均为合格的产品,并保证原告所在区域的独家代理权,被告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