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放明与被上诉人黄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放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黄海祥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系湖南省湘潭县人。2010年被告回到老家,劝说原告给自己即将在喀什成立的防水防腐工程公司入股。2010年7月1日和2011年5月23日,原告分两次给被告支付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2011年1月24日,喀什合众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定代表人为李*国。原告认为,公司成立至今,原告从未享受到公司股东应有的权利,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亦反映不出原告的股东身份,故原告以50000元系被告向其借贷的款项为由,主张被告偿还。
原告要求的利息4650元,是按照银行同...(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