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李**诉被告云南融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融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号牌为云xxxxx的日产逍客车返还原告(车辆价值大约80000元);二、判令被告按照每天5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时间自2017年4月15日开始至车辆返还原告为止;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月7日,原告按揭贷款购买了日产逍客车一辆,当时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按揭贷款,并由被告为本次按揭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同一份,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按揭购车贷款,期间,原告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还款,现所有款项...(本文书还有2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