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越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杨*,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越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购房借款本金64357.91元、利息261.92元,合计64619.83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8348.2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为141741元。2013年2月18日,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保证人为原告,三方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由昌吉市公证处公证。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房屋按揭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义务,扣划...(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