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马**、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2月24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王*、蒋**,被告马**的法定代理人马**(同时作为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马**(同时作为被告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贺*县富兴南***小区2-2-**室、宁夏望远建材商贸物流园x营业房、贺*县永胜花园**室由原告吴**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即165000元,详见计算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吴**之女被害人陈**与被告马**于1998年1月结婚,婚生女被告马**1999年出生。2012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马**用水果刀割断被害人陈**的喉管,残忍地杀害了被害人陈**。2013年1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犯故意...(本文书还有4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