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冒其泽与被告泗阳县自然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冒其泽及其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泗阳县自然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的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冒其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2698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合作承包绿化工程,原告向被告高*投资,由被告高*负责施工及结算工程款。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高*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69870元,被告高*出具了凭据,但一直没有履行。被告高*独资成立了被告泗阳县自然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泗阳县自然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辩称,1.两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投资款,原告应举证证明自己的投资情况。原告的投资款是投资给案外人戴**,在戴**没有参与结算的情况下,被...(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