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哈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人保哈公司不承担张**不合理费用1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审中,高**、人保哈公司对张**不合理用药参与度(合理性)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不合理用药共计178625.59元,但一审法院没有充分的理由及证据对该鉴定意见未采纳,人保哈公司认为该判决不公平。一审法院不采纳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的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仅因为张**患有糖尿病需要综合治疗才能康复,因此判决人保哈公司承担该笔医疗费。人保哈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荒谬的,侵权责任必须是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而张**自...(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