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孙**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31日19时25分,被告孙**驾驶小型轿车沿贺*县桃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桃林街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路段,与原告步行沿桃林街由东向西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弃车逃逸,之后原告右胫腓骨闭合性骨折住院治疗17天出院。经公安交警现场勘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休养期间均由其父亲徐宏孺请假照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24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护理费13836元;2.被告承担原告误工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2016年5月19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961.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护理费13836元、误工...(本文书还有2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