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北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田玉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11130.1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2013年3月7日入职,任点心部员工,工作至2016年5月27日。原告为餐饮企业,执行综合工时,休息日上班,工作日轮休,被告主张的加班费已经包含在每月工资总额中发放。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原告自认被告需休息日上班,必然产生加班工资,原告通过将与被告谈定的工资在进行制作工资表时进行拆分,在名目上写明加班费的方式逃避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原名为北京北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翡翠酒家,2016...(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