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瑞*********、中华联合***************与曹*、洪*、洪**、曾**、邓*、邓**、陈**、中华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曹*、洪*、洪**、曾**答辩称,邓**与宜丰瑞宏公司是挂靠关系,不是租赁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宜丰瑞宏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中华联合财保广东分公司答辩称,对宜丰瑞宏公司上诉理由第一、二点予以认可,本案遗漏诉讼主体,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对宜丰瑞宏公司上诉理由第三点不予认可,宜丰瑞宏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陈**答辩称,同意曹*、洪*、洪**、曾**的答辩意见。
中华联合财保平江支公司答辩称,公司承保车辆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联合财保广东分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中华联合财保广东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11,682.92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曹*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中华联合财保广东分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投保单、保险条款等证据,但判决书仍记载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二、被保险人事发后没有向中华联合财保广东分公司报案,无法确认涉案车辆赣cn……(赣cu……挂)是公司的承保车辆,且该车车牌号与公司承保车牌号不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本案肇事车辆超载,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10%的损失。
曹*、洪*、洪**、曾**答辩称,中华联合财保广东分公司对投保单中的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其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宜丰瑞宏公司答辩称,对中华联合财保广东分公司上诉理由第一点予以认可,上诉理由第二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可,上诉理...(本文书还有5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