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4年相识,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婚后仅一个月就离开家,至今已12年之久。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离婚。
被告崔**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1.结婚证两份,证实: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