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樊**诉被告鄢**、抚州市东乡区鑫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邓**,被告鄢**,被告人保东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州市东乡区鑫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8696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73860元(28673元/年×20年);丧葬费28068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鄢**驾驶赣f×××××-赣f×××××号挂车经进贤县滨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与陶*驾驶经凤岭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无牌两轮摩...(本文书还有2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