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兴公司2016年4月2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展兴公司无需向张*支付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361元;2.由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判决:一、限东莞市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4270.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710.8元、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588.7元;二、限东莞市展...(本文书还有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