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姚*、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鉴定及评估费等共计113651.38元;2.中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15时许,在辉县市××街十字路口,被告姚*驾驶豫g×××××号车,在辉县市共和路与××大道××字路南时,将原告撞伤,并致使原告三轮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姚*驾车逃逸,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豫g×××××号车在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
被告姚*...(本文书还有2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