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溧水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溧水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周*,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溧水供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的土地被拆迁及拆除相关电力设施系依据永阳镇镇政府和经信局的指示这一事实。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关于请求对永阳镇东山村山边上二组朱**户外电力设施拆除的申请》,该申请中明确提到了朱**的土地被征用的情况,同时永阳镇东山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东山村山边上组要求上诉人将被征收土地上的全部电力设施杆线拆除,永阳镇人民政府批注“情况属实,请予支持为感”,溧水经信局批注“请区供...(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