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因与被上诉人董**、于**、王**、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周*市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董**、于**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应当予以维持。
二、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以“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参加审验拒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时已经多年未参加审验,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是明知的(投保时董**、于**提交的行车证与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一审中提交的一样),但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仍对该车辆进行承保并出具保单,应视为人寿财险洛阳支公司自愿对该未参加审验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现又以此为理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2、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