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黎**、彭**辩称,对天安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两次碰撞的部位不一致,应为两次事故;对兆通公司的上诉理由:赵**与兆通公司签的挂靠协议,虽将车卖给赵**,但没有解除挂靠关系,该车还是挂在兆通公司名下,兆通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责任划分客观公正。
被上诉人富鑫公司辩称,对天安公司:一、本案不是两辆车撞到同一货物所致,是因为不同的两辆车撞到不同的货物从而产生两次交通事故,两次事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分别侵权,应分别计算赔偿,故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对兆通公司:一、肇事车辆内部转让,但对我依然以兆通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影响挂靠经营的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主挂车连接一体,并不能区分作用和责任大小;商业险是投保人自愿行为,并不因投保数额多少区分责任大小,故兆通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赵**辩称,赵**非实际车主,没有判决赵**承担责任是正确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黎**、彭**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黎**的损失149726.33元,原告彭**的损失202769.38元,合计352495.71元。其中黎**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48232.68元、误工费18288.75元、护理费73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37489.4元、后期取钢板费用8000元、鉴定费250...(本文书还有5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