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周**辩称,对天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一、本案两次碰撞的部位不一致,应为两次事故;二、盘满娟的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我们在一审时提交的广东省中山市的居住证证明;三、一审支持10000元交通事故合理支出,系必要费用,合情合理。对兆通公司的上诉理由:赵**与兆通公司签的挂靠协议,虽将车卖给赵**,但没有解除挂靠关系,该车还是挂在兆通公司名下,兆通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责任划分客观公正。
被上诉人富鑫公司辩称,对天安公司:一、本案不是两辆车撞到同一货物所致,是因为不同的两辆车撞到不同的货物从而产生两次交通事故,两次事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分别侵权,应分别计算赔偿,故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对兆通公司:一、肇事车辆内部转让,但对我依然以兆通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影响挂靠经营的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主挂车连接一体,并不能区分作用和责任大小;商业险是投保人自愿行为,并不因投保数额多少区分责任大小,故兆通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赵**辩称,赵**非实际车主,没有判决赵**承担责任是正确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周**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五被告...(本文书还有4721字未显示)